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违约行为管理办法
为保证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权利,维护学校声誉,以促进学校就业工作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毕业生签约后,若有下列情形应视为毕业生违约:
(一)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因隐瞒自身条件的不足达不到用人单位要求,提出解除就业协议;
(三)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被机关事业单位等录取为公务员,提出解除就业协议;
(四)就业协议书或附件中约定属于违约行为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毕业生签约后应信守诚信履行协议,若确需解除就业协议书,办理违约手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本人须向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约原因,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就业协议书申请。
(二)毕业生须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在征得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后(用人单位出具的解约函须加盖人事部门公章),解除原就业协议书,并退回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及申请,由所在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就业指导中心。
(四)毕业生解约材料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须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再按学校受理违约时间办理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违约受理时间为毕业前一年12月1 日至次年6月10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就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条毕业生签约后,若有下列情形原则上不得违约:
(一)享受兰州军区国防奖学金的;
(二)毕业生因证书不全而与用人单位签约的;
(三)在学校受理就业相关事宜时间范围内的往届生。
第四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均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视为违约,参照办理解约手续。
(二)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但因个人原因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其本人要承担一切后果。若确有特殊原因,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将在毕业生派遣两个月后受理改派申请。
(三)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四)凡报考研究生、公务员已被录取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对明确表示放弃攻读研究生或公务员职务并征得录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须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其表示歉意,友好地解除就业协议。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其他培养方式的学生。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