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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手册
2018-12-12  点击:[]

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有序性,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国家、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陕西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第三条进一步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及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就业;积极鼓励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鼓励毕业生参加“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振兴计划、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国家基层项目就业。

第四条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充分挖掘就业工作自身的育人功能,利用就业工作的反馈机制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学校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建立招生就业处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相关院领导及辅导员为成员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落实学院的各项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第七条非定向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就业,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八条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创造公正的就业环境,确保为毕业生提供的单位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第九条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及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工作,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凡毕业生到西藏就业的(不包括生源地毕业生),每生奖励2000元,到青海、新疆、国家定点任务就业的(不包括生源地毕业生),每生奖励1000元。

第十条学校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项目的用人单位就业。

第十一条学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培养的国防生,毕业时必须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驻校选培办提供的就业计划就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当年派遣前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相关录取证明及个人申请,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地管理机构。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的职责与义务包括:

1.及时准确地向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相关统计数据及毕业生就业计划。

2.多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等信息化建设,保障信息发布渠道的畅通,为毕业生提供完善的就业信息服务。

3.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为来校招聘的单位及毕业生提供良好的洽谈环境。严防虚假和欺诈性企业信息进入校园。

4.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择业就业提供帮助,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5.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处理毕业生离校后的遗留问题。

6.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就业市场调研活动;做好二级学院就业考核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的主要职责与义务包括:

1. 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就业专项活动,树立毕业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2. 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就业市场建设,做好就业信息收集工作。严防虚假和欺诈性企业信息进入校园。

3. 掌握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情况,积极推荐本学院毕业生就业。

4. 做好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按时准确向学校招生就业处上报生源信息、月报表等相关数据

5. 建立详细的毕业生台账,尤其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台账,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精准发力,精准帮扶。

6. 贯彻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和推进计划。

第十五条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与义务包括: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教育毕业生应聘时提高警觉,勿入企业的虚假和欺诈招聘中。

2.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促进学生与用人单位“单线对接”,促进毕业生就业。

3.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发布。

4.对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多对一”的个性化指导,尤其是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做到精准指导,精准帮扶。

5.注重工作研究,提高自身素养。

第十六条学生的主要职责与义务包括:

1.全面了解、掌握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积极、及时参加各种招聘活动,积极就业。提高鉴别力,勿入企业的虚假和欺诈招聘中。

2.本人简历提供的信息须准确无误,完整真实。

3.树立科学的择业观、就业观,谨慎对待违约现象。

4.自觉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部门、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和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与义务包括:

1.凡进校招聘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本单位信息,服从就业职能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2.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不得无故违约和解雇毕业生,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程序

第十八条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建设,通过授课和系列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职业发展教育、职业素养、求职技能等的培养,提高学生的适应力及求职竞争力。

第十九条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在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队伍作用的同时,发挥好研究生导师和任课教师在就业引导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招生就业处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及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加强宣传,广泛征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就业部门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毕业生用人信息,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招生就业处将在每年10月前后向各学院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推荐表》,再由各学院发至毕业生(国防生不发放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一生一份,一生一号。协议书不得涂改。

第二十三条招生就业处每年组织安排用人单位在学校的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招聘和毕业生应聘,提供帮助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凡到校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在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注册登记,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进校招聘。

第二十五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进行备案登记,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有权要求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补充说明;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有权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应信守诚信,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有遇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须征得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违约手续,每生仅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违约、就业协议书丢失的受理时间:毕业当年的12月1日起。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根据陕西省就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上报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情况,在六月底七月初向毕业生签发报到证,进行派遣。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离校后,应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毕业生报到后,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就业去向的,在规定时间内,毕业生须提交原单位报到证、原单位退函、新单位的有效接收证明、改派申请书,经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的改派时限:以报到证上的时间为准,2年内有效,每人只能改派1次。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推荐表》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推荐材料时,必须使用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的《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推荐表》及个人推荐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规范,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并加盖学院公章及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后方可生效。

2.毕业生如丢失《毕业生推荐表》,须提交《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推荐表/三方协议丢失补办申请表》(在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jiuye.xupt.edu.cn/下载),由所属学院核实后加盖公章,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表。

第三十二条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1.《就业协议书》协议条款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表述,对协议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同时也是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2.毕业生应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专人专号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社会上签订的协议必须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因出国或被录取为研究生并放弃就业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向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交回《就业协议书》的全部原件。

4.报考硕士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因隐瞒上述情况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5.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单位填写协议并签字盖章后(无用人自主权或无落户自主权的单位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和盖章),协议书交学院,由学院审核盖章后,再交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本人一份,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一份。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如有附加条款,必须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说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之外签订的任何协议,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不予签字盖章。

7.如用人单位暂时不能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毕业生应持相关接收证明至所属学院签字盖章后,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留存,做为就业派遣的依据。

8.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学院审核,报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学校依据有效就业协议编制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

9.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协议后必须履行。学校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在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换。如单方要求终止协议,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根据个别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还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和加盖公章。

11.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协议书谨慎保管,凡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的协议书无效。若协议书损毁、错写,凭协议书原件和学院的书面意见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更换。若毕业生、用人单位均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并未加盖单位公章,学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由学生凭协议原件和学院的书面意见,报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换。

12.因特殊原因不慎丢失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应持有相关部门提供的丢失证明,毕业生可在学校就业信息网http:// jiuye.xupt.edu.cn/下载、填写《西安邮电大学毕业生推荐表/三方协议丢失补办申请表》,由学院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并盖章后,立即补发就业协议书;如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丢失证明,在履行手续上报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在毕业当年的3月1日起受理,并在就业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派遣工作的相关规定:

1.凡国家计划录取的学生(除考研升学、参加国家西部就业计划毕业生)毕业时均应持有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毕业生报到证。对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派往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管理机构。

2.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工作单位,学校为其办理报到手续时,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的字样,由学校将其派遣至生源所在地。结业生毕业一年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和原报到证换取不带结业生字样的报到证。

3.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报到证》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

4.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报到证》,凡自行涂改、损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第三十四条学生档案和落户的相关规定:

1.凡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国家企、事业单位,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凡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企业机构,须将档案转递到该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须注意是否加盖人才交流中心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注明是否落户,以便准确派遣。

2.凡到无法落户城市就业或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3.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由保卫处户籍管理办公室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按规定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在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如有问题可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予以解决,不得自行涂改,否则作废。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当年国家就业政策有出入,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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