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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2015-05-06  点击:[]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全力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范围

离校未就业西安户籍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后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2/3予以补贴。

(三)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该项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151231日。

二、所需资料及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请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审批流程

1.申报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在本人托管档案的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审批、核发

各区县、沣东新城档案托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发;各开发区(除沣东新城外)档案托管机构及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级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三、注意事项

(一)对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高校毕业生不予办理。

(二)社会保险补贴每年审核发放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三)各级档案托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申领社保补贴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社保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要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记录并明确标注。

(四)上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并经全日制学习,毕业后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的西安市户籍人员,且毕业年度距社保补贴申报年度不超过两年。

(五)对于弄虚作假申领社保补贴的个人,一经核实,除追回社保补贴资金外,将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抓紧落实。要及时了解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情况,简化程序,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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