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 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对 10 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 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满1 年以上的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制定。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 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 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投资 2 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可按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 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陕西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 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毕业年度和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每人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 适当提高;对 10 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自提交申请日前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 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其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 1000 万元,财政部门承担 300 万元以内的贷款
贴息,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吸纳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给予 3 至 12 个月、每月不低于 1200 元的生活补贴和每月 25 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单位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且本年度留用率不低于 50%,并与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 2000 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举办高校创新创业大赛
举办“创客中国”暨“创客陕西”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 发掘和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开展陕西省中小企业“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服务 对象以应届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兼顾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同时面向各类求职人员和有招聘需求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安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落户条件。为大学生在西安就业创业开设落户绿色通道,在校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具有本科以下学历、年龄在 45 周岁(含)以下的毕业大学生(含留学回国大学生),持有毕业证书原件(留学生持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知识产权受到 侵害时主动维权获得胜诉的,按照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资助,国内诉讼最高资助 10 万元,涉外诉讼最高资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优化公共服务。向有意愿在西安市就业创业的毕业年度 大学生免费发放“西安乐业卡”,可根据个人就业阶段申领乐业补贴,每人累计最高可获得乐业补贴额度 1000 元,乐业补贴将以电子补贴券形式发放,包含交通、通讯、旅游、美食等针对性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加大海外高层次大学生引进力度。鼓励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在西安就业创业。对于在西安市落地的领军类项目,每项最高资助 100 万元;
重点类项目,每项最高资助 50 万元;优秀类项目,每项最高资
助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具有本省户籍、年龄小于 35 周岁的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及留学回国大学生,在西安市辖内创办的经济实体,最高可申请 100 万元政府 50%贴息贷款。(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提供大学生创业贷款。按照大学生创业项目规模和所处 创业阶段,贷款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创办各类实体,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按照现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大学生创业贷款:大学生创办企业,且经营正常,可申请最高 100 万元的贴息贷款。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中财政部门承担 300 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企业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且安置规定比例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可申请此种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及财政扶持政策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增强创业奖补效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参加国家或省
级、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 1 年内落地西安市并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经评审可获得 3 万-50 万元无偿资助。
毕业 5 年内大学生首次在西安市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大学生在西安市从事个体经营,3 年内按每户每年
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 2
年内的大学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
600 元/人·月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 1 年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 2000 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各类企业组织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 600 元/人-7000 元/人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探索大学生“预就业”模式。鼓励校企合作,引导大学生 在毕业年度到用人单位实习见习,预先接受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缩短大学生就业适应期,促进完成学业与实现就业有效衔接。
大学生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享受 1200 元/
月生活费补贴和 25 元/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基地接收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对留用率不低于 50%, 并与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留用人数给予见习基
地 2000 元/人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强化兜底帮扶措施。全市每年开发不少于 2000 个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困难家庭大学生就业。
大学生毕业离校 2 年内在西安市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实名登记的,可享受 600 元/月不超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示范园区)补贴资金依据 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实际效果进行核算,每孵化成功或存活 1 个创业实体的补贴 1 万元;每带动 1 个人就业补贴 3000 元;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激励各类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资源优势,建立常态化线上招聘机制,打造 一批就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
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全市每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 1000 场,确保大学生求职有信息、就业有渠道。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大学生就业工作,对毕业
离校 2 年内登记未就业的大学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促成
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机构 500
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市属高校课程体系,推行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强化“双创”示范高校、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和评估,提升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强化创业指导帮带。拓宽创业导师聘任范围,优化全市 创业导师库。创业导师每指导一个在校大学生的创业项目,可按规定享受 1000 元指导补贴;指导在校大学生在西安市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 1 年以上的,可享受 5000 元一次性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发放创业服务补贴。西安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扶持 1 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的,按照 2000 元/ 人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每户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