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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2015-09-01  点击:[]

一、开展实名登记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各地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

相关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9号)

二、提供职业指导

1、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
2
、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
3
、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

相关政策链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

三、提供就业信息

1、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
2
、要以地级城市或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
3
、通过短信、微博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制定向发布就业信息。
4
、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2010]86号 )

四、提供创业服务

1、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2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3
、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
4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相关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

五、开展就业帮扶

1、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2
、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3
、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
4
、按规定落实好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

相关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380号)

六、组织就业见习

1、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2
、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
3
、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
4
、规范见习管理,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
5
、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相关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目标任务和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函(人社厅函[2010]2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9]16号)

七、组织职业培训

1、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2
、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
3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相关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
人社厅函[2013]246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8号 )

八、提供代理服务

1、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相关政策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九、加强权益保护

1、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
2
、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相关政策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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