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三)本市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劳动者;(五)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生源在我市各级原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主创业毕业生);(六)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人员;(七)其他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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